
5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公布了修订后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指南,明确了应提交的书件、具体要求等实操内容,并细化了被申请商标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范围等,以提高申请效率,指导申请人按要求申请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此次修订后的申请指南明确,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并附送被申请商标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